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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商类别:
1、冠名赞助商:为本次活动住赞助商(仅限一名)(赞助金额:200万人民币)
2、活动合作伙伴:为本次活动的副赞助商(不限)(赞助金额:根据不同活动而定,见回执)
3、活动指定用品赞助商(包括饮用水、果汁饮料、功能饮料、能量食品、服装、运动装备、通讯器材等):以提供实物赞助为主
4、活动指定赞助商(包括宾馆、保险、客运、航空及汽车服务等):以提供服务赞助为主。
主赞助商:
1.本活动之冠名权:赞助商享有在本活动正式名称“2004年世界心脏日系列活动”前冠名之权益,如“***
2004年世界心脏日系列活动”——本活动将以次名称对外发布所有消息。
2.电视、广播直播署名权:本次活动以冠名赞助商“特约播映”的名义在电视、广播中进行转播。
3.现场中解说口播冠名名称。
4.冠名赞助商为本次活动的当然协办单位。
5.官方广告发布权:本次活动的新闻发布会、晚会、会议及所有活动现场所有官方综合广告板上均出现冠名赞助商企业的标识。
6.官方印刷物广告权:在本次活动所有官方印刷物上刊登冠名赞助商的宣传广告或企业名称、标识。其中本活动的秩序册及技术手册均在显著位置(封2及封底)各刊登2页冠名企业宣传广告。
7.活动现场广告发布权:冠名赞助商享有本次活动现场发布广告的权利,包括:
a.主席台背板署名权
b.现场广告牌
c.横幅广告
d.旗帜广告
e.悬浮气球广告
8.运动员(乒乓球、舞蹈比赛)号码发布权:所有参赛选手的号码的广告权为冠名赞助商独有(规格根据规定确定)。
9.物品广告权:活动物品(包、工作人员服装等)均可印有冠名企业名称和标识
10.纪念品广告发布权:活动纪念品上均出现冠名企业的名称与标示。
11.签署冠名赞助合同后,组委会将免费为冠名企业举行新闻发布会,并负责安排各大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12.本活动在报纸上刊登的所有报名广告中均出现冠名企业的名称及标识。
13.贵宾待遇权:将邀请冠名企业领导及贵宾5人以VIP身份参加各项活动。
14.鸣谢:组委会在活动结束7日内在中央级报刊刊登鸣谢广告一次。
15.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向冠名企业提供有关本活动相关报道的剪报及活动光盘资料一套。
在不超出以上基本回报权益的前提下,可依冠名赞助商的企业需要对回报方式或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或改动。
注:回报具体条款以合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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