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改革已经历时四年多。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民营营利性医院的发展。但从实际效果看,民营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承担的服务量仍有限。还难以起到激活医疗服务市场、降低医疗服务费用的目的。”
据一位接近卫生政策制定部门的人士透露,“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将是卫生政策制定考虑的一个重点。目前,有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可以借鉴教育改革的经验,采用促进民办教育的方法来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但教育的改革已经引起了很大争议,所以卫生部门对此很慎重。”
医疗机构分类结果不尽如人意
早在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发布《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把医疗机构分为营利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随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和国家计委于200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对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办法。
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后,随之配套的《实施意见》对医疗机构的划分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指出“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这个原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医院应该被划分为营利性医院。但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开始预期的,民营医院争办营利性医院的结果。却出现了股份制医院申请并被定性为非营利性医院的现象。
据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医学部的联合调查发现:原来期望的社会资本申办营利性医院的局面并没有出现。如在浙江省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