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心血管网首页 >> 医院平台 >> 政策法规 >> 正文
搜索中心 互联网 心血管网

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
江苏省通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作者:黄盘冰  2005-10-28 19:41:42 发表评论

文字大小:
文章号:W0102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认,将使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承担了重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有足够的重视、充分的准备,去面临和适应新的法制环境。一、涉及到的有关概念在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中,首先遇到的就是证据问题,因而涉及到几个我们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1、举证 即提供证据。2、举证责任 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加以证明,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即承担举证的责任和承担因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的责任。3、举证责任分担 又称举证责任分配  是指对某一个主张或事实指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种“谁主张,谁举证”就是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4、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在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中, 将本属于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换句话说,就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该方式与“谁主张,谁举证”方式相反,故谓之。其中特别规定了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是指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庭就可以推定其有过错(或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必然派生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二、充分理解立法原意1、维

加到网摘:

相关文章

所属病种

第一作者简介
此作者暂无个人主页!
该作者其他相关文章

焦点争鸣

名医推荐

365医学直通车 文章号:   音频号:   课件号:   专题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