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知情权利医患共担风险
中国医药报 2006-2-5 13:28:05 发表评论
文章号:W011308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存在不同期望,医患纠纷正呈现上升趋势。在纠纷发生时仍以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作为控方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认真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方对疾病诊断、治疗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选择、拒绝和同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知情同意的主体必须年满16岁以上,神志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生作出明智的决定,有充分的理解能
力。
统一医患双方的认识,明确医疗服务达到的效果或实现的目标,将减少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医疗服务的特点,通过实施知情同意权来解决,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为解除患者疾病做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应将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及其亲属,使他们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并做到让患者及亲属充分享有知情权和履行同意权。通过知情同意实现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使医患双方本着科学的态度对医疗服务作出实事求是的期望。根据疾病发展过程,明确医疗服务中存在风险,提出可供选择及建议选择的诊疗手段及方案,由患方作出选择和决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害,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减轻患者负担,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各级医护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在实施各种有创检查治疗前,必须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及其亲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在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履行相关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情况下,应由患者本人签字,亦可授权委托其亲属等代签知情同意书。特殊情况下,如对急、危、重症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及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时,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履行相关手续,且病情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处置方案,填写知情同意书,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院领导批准实施。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或要求终止正在实施抢救性措施时。由主治医师将其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的责任向患者亲属充分交代清楚,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亲属要求。
总之,在为患者的医疗服务中,要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使医务人员以自觉执行临床工作制度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具体的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要及时将病人的诊疗计划,计划的必要性及疾病的发生、发展和预后,以患者能够接受的方式,与患者及亲属沟通,维护其知情同意权,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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