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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已经敲响──关于医师收受回扣的思考
北京律师协会医疗专业委员会 作者:陈志华  2006-6-12 12:09:04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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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种社会现象的形成,都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满足着一定社会人群的需要。以商业回扣等类似行为为例,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其初期,商业回扣被经营者们视为理所当然的一种经营手段,同时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往来和发展。然而,一种社会现象能否长期存在下去,则要看其合理性是否是针对社会大多数人来说的,即是否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当商业回扣等类似行为被商界经营者们争相采用并发挥得淋漓尽致的时候,人们开始认识到其存在的严重弊端: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低劣产品进入市场开了一道后门;极易形成权和钱的交易,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的温床,影响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增加了商品的成本,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人们将此类行为统称为“商业贿赂”。     南开大学程宝库教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商业贿赂破坏到了社会正义的时候,引来了人们的责难,并开始寻找遏止其蔓延的办法。     2005年12月19日,中纪委明确表示,反商业贿赂将成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并为此牵头成立了“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内的22个部委组成。医药、教育等行业被列为重点治理对象。     2005年12月下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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