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经典2008特刊 心律失常 器械治疗 药物治疗 ICD 心律失常器械治疗指南首次于1984年发布,1991年、1998年和2002年分别进行了更新和修订。随着人们对心律失常认识的不断深化、器械治疗技术的长足发展、以及循证医学证据的丰富和积累,美国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协会和美国心律学会(ACC/AHA/HRS)再次对2002年ACC/AHA/NASPE植入性心脏起搏器和抗心律失常器械指南进行了更新和修订,于2008年5月正式公布了《2008年心脏节律异常装置治疗指南》。本文主要探讨新指南关于ICD(埋藏式心律转复除颤器)、CRT(心脏再同步治疗)以及CRTD(联合有除颤功能的心脏再同步治疗)适应证的进展。 一、《2008年心脏节律异常装置治疗指南》中ICD适应证 I类 1.非可逆性原因引起的室颤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持续室速导致的心脏骤停(证据水平:A)。 2.器质性心脏病的自发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无论血流动力学是否稳定(证据水平:B)。 3.原因不明的晕厥,在心电生理检查时能诱发有显著血流动力学改变的持续室速或室颤(证据水平:B)。 4.心肌梗死所致LVEF<35%,且心肌梗死后40天以上, NYHA 心功能II或III级(证据水平:A)。 5.NYHA心功能 II或III级,LVEF≤35%的非缺血性心肌病患者(证据水平: